张海华 代孕:《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

试管百科    2019-12-05 16:14    浏览73次

  ■本报记者符王润通讯员李玮

  随着海南医疗卫生事业迅猛发展,我省医疗用血以每年10%—15%的增长率不断攀升,我省采供血工作依旧面临着血液供需矛盾的窘境。为进一步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建立我省无偿献血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我省临床医疗用血的需求与安全,今年3月2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献血工作方面的职责,对规范采供血秩序、保障献血和临床用血安全等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和完善了献血保障激励措施,针对近年来我省献血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根据《条例》,在保证临床急救用血的前提下,对在本经济特区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安排临床用血。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可以合计免费使用其献血量的等量血液。无偿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临床用血时,合计免费用血量不超过1000毫升。用血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条例》还增加对献血特殊贡献者的奖励。规定:在本经济特区献血并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国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国家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在本经济特区内享受系列优待,包括免交进入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参观游览门票费;免交公立医疗机构门诊挂号费和诊查费等。

  同时,《条例》对无偿献血制度作出以下调整:一是适度放宽献血年龄。新增规定“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六十五周岁。”二是增加鼓励献血人群。《条例》规定:“提倡和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职工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带头献血”。三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修改单次献血量。《条例》规定“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献全血者每次献血量为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

  (本报海口4月28日讯)

  ■本报记者符王润通讯员李玮

  随着海南医疗卫生事业迅猛发展,我省医疗用血以每年10%—15%的增长率不断攀升,我省采供血工作依旧面临着血液供需矛盾的窘境。为进一步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建立我省无偿献血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我省临床医疗用血的需求与安全,今年3月2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献血工作方面的职责,对规范采供血秩序、保障献血和临床用血安全等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和完善了献血保障激励措施,针对近年来我省献血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根据《条例》,在保证临床急救用血的前提下,对在本经济特区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安排临床用血。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可以合计免费使用其献血量的等量血液。无偿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临床用血时,合计免费用血量不超过1000毫升。用血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条例》还增加对献血特殊贡献者的奖励。规定:在本经济特区献血并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国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国家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在本经济特区内享受系列优待,包括免交进入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参观游览门票费;免交公立医疗机构门诊挂号费和诊查费等。

  同时,《条例》对无偿献血制度作出以下调整:一是适度放宽献血年龄。新增规定“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六十五周岁。”二是增加鼓励献血人群。《条例》规定:“提倡和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职工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带头献血”。三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修改单次献血量。《条例》规定“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自愿献全血者每次献血量为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

  (本报海口4月2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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